当前位置:首页 - 新闻中心
“双薪合并计税”无可厚非

发布时间:2009.09.08    新闻来源:江苏新大高空公司    浏览次数:

“双薪合并计税”无可厚非

    不少单位都有年底发“双薪”的习惯,也就是在一个月里、发两个月的工资,按照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,这种“双薪”是分别来计征“个人所得税”的。众所周知: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税率,把“双薪”加在一起算,税就要交得多。而最近,国税总局又下发了一个通知,明确了几个“个人所得税”的执行政策,其中的第一条,就是停止了原来“双薪”分开计税的方式,也就是说那“第13个月”工资,将跟年底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合并起来征税。

 

    这个通知,因为直接牵涉到个人收入,算是动了大多数工薪阶层的“奶酪”,减税,大家都赞成,但这等于增加了税赋,所以它遭到舆论的猛烈抵制,也是意料之中的事——

 

 

    一,有人认为,这显然违反了用税收来调节社会分配不平衡的原则,更不利于当前“扩大消费、刺激内需”的政策实施(《南方都市报》:“双薪”合并计税有违税收原则) 

 

    二,要知道,目前我们国家个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才6%,对于一个年财政收入超过6万亿的国家来说,你跟老百姓这么“辎铢必较”,又有什么意思呢?(《新闻晨报》:调整双薪征税方式是在与民争利)

 

    三,税务部门干嘛总把目光紧盯着工薪族呢?“高收入群体”才是交税的关键。“按月计税”远不如“按年收入计税”更实际。在美国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高收入者,才是个税的纳税主体,它几乎占到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%以上(《中山商报》:年底双薪合并计税不宜“一刀切”)。

 

    的确,在当前这种“人人喊穷”的状态下,维护“税赋公平性”是第一位的,也确实要为广大的低收入群体考虑难处!但需要指出的是,评论者不能太“感情用事”!毕竟“第13个月工资”,并不是常态化的工资,而且,除了那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、或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,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有能力年底发“双薪”。所以说“合并征税”就是损害了所有工薪族利益,恐怕与事实不符。

 

    按照《个人所得税法》,工薪按发放时间一次性计征个税,很正常。如果每次都把工资和当月奖金分开计税,那是不是等于说:我买彩票中了奖,我不愿意被一次性计征个税(那样税率太高),就可以要求,我准备分10年、120个月“整存零取”,这行得通吗?

 

    其实,税务总局这份通知的真正用意,也就是要让税赋更公平,特别是要避免“个人收入”做假分类,平时尽量少发,年底突然猛发,一方面这会导致税收流失,另一方面其实也损害了多数人利益——因为那种发放是“非契约性质”的,很难让你的真实收入,在帐面上得到保障。

 

    请注意,该通知还规定了“董事费征税问题”,实际上,这是指有的人(主要是领导层)在同一个企业里,既拿着固定的工资,还拿着所谓的董事费、监事费,或者,还在其他企业同时受聘拿钱;而他可以把这些工资外收入,都当成“劳务报酬”分开计税,因为“劳务费个税”的税率是20%,跟“工资个税”累进税率5%-45%是不一样的,这样他就是少交了税,但对于绝大多数忠诚于一个岗位的工薪族而言,这合理吗?这才是明显影响公平性的大问题!所以,国税总局的通知明确要求:只要你还受聘于本单位,就“应将董事费、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,统一按工资、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。”

Copyright(C) 江苏新大高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 地址:江苏省盐城市东进中路8号 邮编:224000
电话: 0515-88414665  手机:(0)18962087188  联系人:王 封  技术服务:新大网络部 
网站地图  本站关键词:钢结构防腐、桥梁钢结构防腐、烟囱脱硫高空防腐、喷砂除锈防腐、钢结构高空防腐